河北传媒学院“校园无息救济借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4:19:00
河北传媒学院“校园无息救济借款”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的意见》(冀教财〔2019〕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服务体系,培养学生正确消费观,远离校园非法网贷,结合我校实际,推进“校园无息救急借款”项目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性质和来源
1.“校园无息救急借款”是为家庭重度贫困学生或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出现严重意外情况)造成学习生活资金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性、小额、无息、短期借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2.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校内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部分专项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款。学校每年出借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范围和条件
1.借款范围: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借款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树立正确消费观,生活俭朴;
(5)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出现严重意外情况)造成临时生活学习困难的学生;
(6)按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自愿成为志愿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7)无不良消费行为,无违法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者。
第三条 借款额度和期限
1.借款额度:原则上每生每次不超过5000元,结合学生需求和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审批额度。
2.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原则上每人每年申请一次,可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时间间隔为一个月。
3.原借款未偿还清的,不办理再次借款;
4.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续借;
5.应届毕业学生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事项,学生在毕业之前应还清借款。
第四条 借款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传媒学院“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调查审核并写明情况,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学生处领导、主管校领导进行逐级审批;
3.审批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结果,借款本人带着学生证、身份证到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借款承诺书;
4.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将借款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5.学生收到借款后,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签字确认。
第五条 还款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还款到期日之前半个月提醒借款学生还款;
2.借款学生须按照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在借款(包括分期还款)到期日之前到校财务处办理还款事宜。
3.借款完全还清后,学生本人持财务处开具的还款证明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进行销账存档。
4.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学生,将通知其家长,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生所在学院以当面约谈、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借款追缴。
5.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还款的,经所在学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学生本人填写《延期还款申请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学院、资助中心、相关院领导进行审批,通过后可延期还款。
第六条 学生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借款:
1.发现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原因不符合者;
2.瞒报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无息借款者;
3.日常消费铺张浪费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
5.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七条 借款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减免:
1.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学生借款期内受到省级表彰并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年度人物”或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借款;
2.因家庭特别困难、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和突发事件等情况,学生无偿还能力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免除借款;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因出国、休学、参军入伍、退学等情况离开学校者,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前还清借款。毕业年级借款学生毕业前应还清借款。
第九条 对恶意不还、故意违约的,学校取消其再办理借款的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档案,取消其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因借款学生突发死亡、病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借款确实无法收回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校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由财务处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校园无息救急借款”资金的审批和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关心爱护学生的原则进行审核,切实保证资金能真正发放到急需的学生手中,同时以此为契机要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无息借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