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11:14 

学生宿舍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直接关系到学校校风、学风的建设。为把学生公寓纳入正规化的管理轨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寓管理
(一)入住者必须按住宿标准足额交齐住宿费,然后持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到生活老师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住。
(二)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
(三)学生入住期间办理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后二天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
(四)学生在入住期间不准私换门锁、私配钥匙,学生休学、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应退还宿舍钥匙。
(五)严禁男女生到公寓互访,严禁留宿外人(包括非该宿舍的我校其他人员),非住宿人员要求进入公寓必须经生活老师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楼,离开时要办理注销手续。
(六)学生公寓每晚10:30熄灯,熄灯后学生宿舍大门将锁闭,晚间有急事需开门时请找本楼的值班老师并说明情况。
(七)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在晚上熄灯前15分钟回到公寓。有事不能归宿者,需提前跟辅导员请假并将假条交到生活老师办公室,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宿处理。
(八)生活老师每天上午8:00-10:00对宿舍进行例行检查,对未上课的学生进行登记,并报学生处。
(九)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将没收所有物品。
(十)学生亲友来访时需确认学生是否在公寓,并凭来访者本人证件及被访学生的学生证进行押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晚上八点以后未离开公寓的来访者,由值班人员扣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查处。
(十一)全日制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二)成人教育类学生经本人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在校外住宿。
(十三)公寓内严禁饲养各种动物,违者将予没收。
二、公寓物品管理
(一)学校为学生公寓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家具,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宿舍内配备的物品不得随意移出室外或挪作它用,对宿舍内物品的损坏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报修或更换。
(二)学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管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以及家具等设备上,严禁剔、凿、刻、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严禁乱贴乱画,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水电管理
(一)认真执行公寓内用电、用水制度,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二)公寓内不准私拉电线,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电器设施和私自拆卸电表、安装保险丝。
(三)注意安全使用电源插座。使用转接插座电线不得穿过床铺,如有违反则没收转接插座。
(四)严禁在公寓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
四、卫生管理
(一)公寓内要保持清洁,做到床上卧具叠放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门窗玻璃保持明净,墙壁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污迹,桌面无积尘污垢,书籍用具摆放有序。
(二)坚持值日制度。每天上午八点以前,下午两点以前务必将室内垃圾清理干净。
(三)为预防火灾发生,不准在公寓内焚烧东西和烧煮食物,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一经发现即予没收。
(四)公寓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准向楼道内和窗外扔垃圾、倒脏水。
(五)禁止将饭菜带进宿舍,更不准将剩余杂物倒进水池、便池内。
(六)生活老师每日对学生公寓的卫生不定时进行检查,并依照《学生公寓卫生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打分。
五、公众秩序和治安管理
(一)学生公寓设立值班室,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学生应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
(二)严禁在公寓楼内踢球、打球、滑旱冰、举杠铃、悬沙袋、练拳击和蹦的等活动。
(三)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反动淫秽书刊、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和阅、听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
(四)严禁在公寓内喝酒。
(五)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燃烧废纸、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在公寓内存放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一经发现即予没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七)就寝时间(含午休)应保持公寓区内的安静,不得在公寓区内高声喧哗、嬉闹、起哄、吹拉弹唱、大音量播放收录音机、打牌、下棋和搞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八)严禁在公寓及楼道内存放自行车。
六、评比奖励
(一)以表扬和奖励为主要方式,激发学生争创文明宿舍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评比以打分的形式进行,由生活老师和学生会生活部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检查,学期末依据平时检查情况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定命名并张榜公布。
(三)每学期搞一次“卫生先进宿舍和文明宿舍”评选工作。
(四) “卫生先进宿舍和文明宿舍”作为评选优秀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重要条件(具体办法见《河北传媒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五)提倡和支持学生自己组织管理宿舍,效果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七、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者,依照《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社交媒体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邮编:051430||版权所有 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处)|冀ICP备110245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