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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7:08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鼓励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比较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明。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1.本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者;
3.日常生活有高消费行为的,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五条 评审办法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时间在每学年的10月份前后。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可以连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可继续申请国家助学金。
4.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和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班级评审会、学院党政办公会进行逐级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将资助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于当年的12月份前后和次年4月份前后由财务处按学期分两次按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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