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成才环境,培养合格的传媒人才,根据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在校期间,屡教不改,凡受警告及其它处分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参加罢课、非法游行集会或其他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被处以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刑罚处罚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的肇事者和参与打架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两次及其以上斗殴者,组织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结伙斗殴为首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对受害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 作案价值低于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用撬窃或其他恶劣手段作案,虽未窃取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为作案者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与作案者同等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环境者,按下列处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不含本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消防器材者,按消防法规有关条例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及教室、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限内的公告、布告、决定等公文,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聚众赌博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在500元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用电话、书信、手机短信或其它方式恐吓、敲诈、威胁、妨碍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正常学习、生活、工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伪造、私刻公章和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河北传媒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人员劝告后再犯,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并冲撞、辱骂、威胁或殴打监考人员者,对其予以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违纪,按下列处理:
(一)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燃放炮竹、使用蜡烛等),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锅、电炉、电炒锅、电熨斗、电热水器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如引起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拆装用电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住宿者,将异性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凡参与打砸、焚烧宿舍物品,起哄闹事者,一般参与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煽动、组织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住校生爬墙攀窗进入宿舍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按第十条盗窃论处。
(二)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按第十一条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三)将带有欺诈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或计算机系统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计算机病毒,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会议、大型文体活动、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内聚众吵闹、喧哗,并未经许可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校内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下列者: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宿累计次数达到下列者:
(一)旷宿3~5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宿6~8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宿9~11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宿12次以上(含1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不道德行为者: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看或传播黄色书刊、录相、图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宿舍、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学院起草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主管院领导批准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起草意见,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可按期、提前或延期解除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期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班政治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做出察看鉴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签署处理建议,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
应当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的,应当由所在班政治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做出察看鉴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签署处理建议,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再次违纪且应受纪律处分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按一事一文、一人一文正式行文。由学生处备案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要重调查、重证据,实事求是,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学校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