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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受处分学生表现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4:55:48 

为体现教育为主、育人为本的原则,为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制度上体现管理育人的办学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1.违纪受处分后,能够从思想上彻底认识错误,并且体现在实际行动上,积极争取改过自新,在思想、学业、生活等各个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2.在校期间受一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
3.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包括严重警告)。
4.受处分后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
5.班内民主评议支持率在90%以上的学生。
6.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二、评定程序
1.评定时间为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内,根据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团支部等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其表现进行鉴定。
2.违纪受处分学生表现评定表,一式三份,由班级政治辅导员、学院领导和学生处审核评议,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学生个人档案。
三、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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