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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4:5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是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成绩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群众考评为主,个人自评为辅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考评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最大程度地促进学生积极性。 
第四条  综合考评成绩总分为100分,其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100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65%、5%。各班按学生的学期综合考评成绩排定名次;学年内两个学期综合考评成绩的平均成绩为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并以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再排定名次。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考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品德表现考评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30%。 
第六条  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包括以下八项内容,每一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5分。采用辅导员、宿管老师和班级同学各占60%、10%和30%的办法计算出基本分。 
(一)政治方向:考查学生对待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方针政策,利益尊严的态度。具体落实在能否主动与错误言行做斗争,对待学校组织、领导、教师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态度表现。 
(二)思想信念:考查学生对待党的态度。主要落实在是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
(三)价值取向:考核学生人生价值取向层次。主要反映在对待人生,真理,科学,事业等方面的态度表现,是否有较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有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识。 
(四)学习态度:考查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主要反映在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有正确的学习目标,是否刻苦努力,能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能否较好地完成教学要求。
(五)道德行为:考查学生日常生活中的有关道德言行表现。具体反映在公共道德,爱护公物,劳动态度,尊敬师长等各个方面。
(六)遵纪守法:考查学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表现。具体反映在法纪观念是否强烈,能否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课堂、集会和劳动等方面的纪律。
(七)集体观念:考查学生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反映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团结互助,参与学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尤其在竞赛,宿舍和班级生活等活动中的表现。
(八)诚实守信:考查学生诚实信用方面的表现。反映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否掌握最基本的诚信原则,讲诚实,守信用,实事求是,践行诺言。
第七条  品德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品德表现附加分最高得分为20分,高于20分者,按20计): 
(一)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者,国家级加5分/次,省级加3分/次,市级2分/次。 
(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被通报表扬或收到致谢信,或学校或职能部门指派临时任务(如做信息员、参加纠察队、参加义务劳动等),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者加1分/次。 
(三)担任学院、年级、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情况良好者加2分。 
(四)获“文明宿舍”称号的,该宿舍长加2分/次,宿舍成员每次加1.5分。 
(五)有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表现者,加0.5~2分/次。 
(六)在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者(不含文体类比赛),国家级加3分/次,省级加2分/次,市级1分/次,校级0.5分/次。
(七)在各类报刊媒体上发表普通文章者,国家级加3分/次,省级加2分/次,市级1分/次,校级0.5/次。
(八)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班长、团支书加1~2分/次,班委、团支委加0.5~1分/次。
(九)被团委评为优秀学团的负责人,加1分/次。
(十)科研成果或发明获奖或有重大效益者(有获奖证书或经校内外权威部门鉴定),加1~5分/次。
(十一)一学期内没有任何旷课,请假,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学生,为全勤学生,加2分/次。
(十二)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1~3分。 
第八条  品德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受通报批评者扣2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3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7.5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0分/次。考试作弊者扣5分/次,考试作弊被给予以上处分的加扣相应分数。 
(二)受党(团)组织处分者,受通报批评者扣2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3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分/次;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者扣7.5分/次;受开出团籍处分者扣10分/次;受开除党籍处分者扣15分/次;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不足7天的拘留及其他治安处罚扣7.5分/次;7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扣10分/次;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扣12.5分/次;15天拘留扣15分。
(四)学校及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无故不到者,扣1分/次。 
(五)补考者,扣1分/次。
(六)旷课在10学时以下者,扣1分/课时。迟到一次扣0.5分,早退一次扣0.5分。
(七)宿舍卫生成绩评定低,卫生脏、乱、差受通报批评者,该宿舍宿舍长扣0.5分/次,宿舍成员每人扣0.3分/次。 
(八) 无故旷宿者每次扣1分。
(九)有不符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如奇装异服,发式怪异,男女交往不得体等,扣1~3分/次。
(十)在校期间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扣1~3分/次。
第三章  学业表现考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由学期内各门课程成绩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  
C=
 
其中C为学业考评成绩,F为一门课程的考试成绩,M为课程门数
第十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科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因不及格补考的学科成绩按补考前的考试成绩计算;考查课按五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95、85、75、65、55分折算。 
第十一条  无故旷考、缺考、作弊者,该科以零分计算。  
第四章  文体表现考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5%。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80分,主要依据为平时参加文艺活动,体育锻炼的情况,以及参加文艺,体育比赛的积极程度。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文体表现附加分最高得分为20分,高于20分者,按20分计): 
(一)参加学校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项加5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一项加6~10分。 
(二)参加省市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10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两倍加分。 
(三)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获得前三名每项加5分,参加者每次2分。 
(四)学校、学院文艺演出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5分。获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10分;参加高校或省级文艺演出者加10分/次。 
(五)坚持参加校运动队和艺术团训练一学期以上的,加5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 
凡学校、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辅导员组织进行。参加考评的学生必须按考评的三项内容写出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附表)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内考评小组呈报。 
第十七条  各班设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考评审议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各审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十八条  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考评结果,复审后经学院领导批准,向学生公布综合考评成绩,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再次公布。每学年的综合考评结果由学院保存;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凡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除5分,并取消本学期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评的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及就业协议书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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