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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4:40:51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特别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生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本年度获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者;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其所在年级名列前茅。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日常生活有高消费行为的,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五条 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时间在每学年的10月份前后。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可以连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可继续申请国家奖学金。
4.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且提供本学年各科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结果。
2.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班级评审会、学院党政办公会进行逐级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奖学金于每年的12月份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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