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培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以每年《河北省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中下达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认真实践,按规定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为优秀以上,无重修科目。
3.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科研成果,无学术不端行为。
4. 在校内实训和实践基地岗位实训中服从学校和实践基地的管理,通过实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果。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必须征得校内导师及实践基地导师的同意。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评选名额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处、校内导师和实践基地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由研究生处负责评审资料的整理、上报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本办法中的基本申请条件为基础,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根据《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的标准,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及实践创新成果、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向专业成绩突出或作品引起良好社会反响者倾斜,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国家分配名额按参评人数进行统筹,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每名研究生在读硕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推荐,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导师推荐意见》。
2. 由研究生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3. 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指标体系,按照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时间将评审工作情况和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研究生。如发现研究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