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校户口办理规定
1.非石家庄地区生源的学生,根据学校所在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石家庄地区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2.符合落户政策的学生,由辅导员统计信息,河北省省外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省内的提交户口页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持当年招生计划,到学校辖区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并办理迁户手续;
3.入职的教职工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河北省省外的必须持人事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省内的必须持人事处证明、户口页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方可办理迁户手续。
二、离校户口办理规定
1.毕业时将户籍迁回原籍的,需向学校辖区公安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页、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地址开具户口迁移证;
2.毕业时将户籍迁往工作单位的,需向学校辖区公安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页、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辖区派出所准许迁入的地址,由公安机关根据提交的地址开具户口迁移证;
3.学生毕业后,按当地公安户籍部门要求,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户口滞留在学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确认后,准予保留,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4.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三、办理身份证规定
1.在校落户的学生及教职工,在办理落户手续后自愿申请办理新身份证;
2.在校落户的学生和教职工,丢失身份证后应到我校辖区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3.未在校落户的、非学校辖区内户籍学生和教职工,丢失身份证后,持户口本到我校辖区派出所异地办理身份证。
四、办理居住证规定
石家庄市除下辖八区以外,石家庄市所属县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户籍的学生须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在校生证明)、一张一寸个人彩色照片。教职工办理居住证,需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证明信、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学校辖区公安机关咨询办理。
五、借用户口页规定
学校集体户口页由安全工作处户籍室统一保管,需借集体户口页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借用理由,由本人登记、签字后,才能办理户口页借出手续。
六、开具有关户籍证明规定
学校师生员工需对社会机构开具户籍相关证明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