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规章
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0日   发布人: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成才环境,培养合格的传媒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北传媒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纪律处分应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       6个月
(二)严重警告:   8个月
(三)记过:       10个月
(四)留校察看:   12个月
第五条  在校期间,屡教不改,凡受警告及其它处分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参加罢课、非法游行集会或其他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刑罚处罚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的肇事者和参与打架者: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两次及其以上斗殴者、组织并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对受害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有毒品、吸食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私藏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作案价值低于10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1000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用撬窃或其他恶劣手段作案,虽未窃取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为作案者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与作案者同等处理。
利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环境者,按下列处理: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破坏消防器材者,按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建筑物及教室、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限内的公告、布告、决定等公文,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和参与影响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及网络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聚众赌博影响恶劣、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在500元及其以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使用电话、书信、手机短信、网络手段或其它方式恐吓、敲诈、威胁、妨碍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正常学习、生活、工作者,视情节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对学校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者,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伪造、私刻公章和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根据《河北传媒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违纪,按下列处理:
使用明火,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功率超过300瓦),一经发现,没收相应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如引起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宿舍内吸烟,给予预警通告,不听劝告,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私自拆装用电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在异性宿舍住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凡参与打砸、焚烧宿舍物品,起哄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煽动、组织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住校生爬墙进出学校、攀窗进出宿舍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宿舍,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违反《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人员,适用于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金钱、个人信息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按第十一条盗窃论处。
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按第十一条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将带有欺诈性的、虚假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网络设备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传播计算机病毒,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或传播不实信息(包括虚假新闻、谣言等),低俗、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或进行网络欺凌、人肉搜索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平台恶意诋毁学校声誉、攻击他人或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网络空间中使用匿名或虚假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会议、大型文体活动、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聚众吵闹、喧哗,并未经许可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校内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下列者:
(一)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宿累计次数达到下列者(晚归3次者按旷宿1次计算):
(一)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不道德行为者: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传播黄色书刊、录相、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者,在宿舍、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起草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起草意见,学生处审核,校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发文。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可按《河北传媒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受处分后到期需解除处分的学生,须填写《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按一事一文、一人一文正式行文并由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告知书包含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要重调查、重证据,实事求是,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处分告知书及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和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或在学校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