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10:07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件。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合格者,发给学生证。由各学生班按规定手续领取,并登记注册。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送人,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违章使用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四、享受火车乘车优待(半价)的学生,应将其父母所在地最近的车站填入学生证中“乘车区间”栏内,若更改乘车区间必须持有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确需更换学生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送交学生处办理。
五、遗失或损坏学生证应及时补办,同时应公开声明原遗失或损坏学生证作废。办理补发手续时,须由本人写书面补发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由辅导员注明该生乘车区间,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到学生处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5日、2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六、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丢失,补办手续同第五条。
七、学生不得以学生证遗失或损坏为由,补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
八、学生毕业、转学、退学及被开除学籍时,均应在离校前将学生证交回。

社交媒体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邮编:051430||版权所有 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处)|冀ICP备110245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