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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团在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学团活动的蓬勃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有关条款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团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负责管理,学生处、教务处积极配合。
第三条  学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不准搞跨校际的学团组织及活动。学团成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学团之间应加强团结、相互促进、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
第四条  学团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宗旨,以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为主要活动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团是指我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须满十人以上方能申请成立。学团负责人要详细填写“学生团体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学团名称、章程、宗旨、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活动内容、活动范围、指导老师等,经辅导员和院长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校党委批准,方可宣布成立。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责令其解散组织,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者,不能担任学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学期考核必修课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三)在其他学生团体担任主要负责人者。
(四)长期在外实习者。
(五)有明显精神障碍者。
第六条  学团按其类别,由团委学团部归口联系,除按计划进行活动外,有义务承担学校有关部门所交予的任务。
第七条  学团内部组织管理,应充分贯彻民主、自愿、团结、务实的原则。活动内容必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学生在搞好业务学习和不影响全校集体活动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一个学期内,无任何活动的学团,视为自动解散,其负责人有义务承担善后责任。
第八条  学团因换届或其它原因更换负责人及变动组织机构,应事先经校团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  活动、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学团应履行财务登记制度,进行收支记录,接受团委的监督。学团负责人退出其团体时,要列出财务账目清单,并将财务情况向新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学团创办刊物,必须经校团委批准,但不允许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十一条  学团要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组织有益于学生成才,活跃同学业余生活的活动。在校内组织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活动,与校外进行联谊活动或组织外出旅游、实践等,必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学团进行经商活动,严禁假学团之名组织同乡会。
第十三条  新学期的第一个月,各学团须到校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上交该学期工作计划(活动内容、方式、时间及场所),汇报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在学期结束前,各学团须将本学期的活动情况向校团委作书面汇报。学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校团委每学年组织评选优秀学团活动(比例不超过学团总数的10%),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对于活动情况较好,深受同学欢迎,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学团,学校予以表彰,对学团负责人在综合测评时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对不接受校团委管理,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团,令其整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无改进,学校将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法纪的学团,将予以取缔,并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团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如发现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事件,或违反本办法各条款的,将追究学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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