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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8:59 

入馆须知
    一、我校师生员工入馆请出示借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
二、讲文明礼貌,注意衣冠整洁;穿着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三、为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入馆后请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
四、讲究卫生,请勿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请勿在馆内吸烟。
五、爱护公物和馆内一切设施,损坏照章赔偿。
六、注意安全,不随意蹬攀楼顶、栏杆或启动电器开关;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
七、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他人劳动。
读者“借阅证”办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借阅证的办理及保管
1.本校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到我馆流通部办理借阅证;本、专科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以学院、班级为单位集体填写“读者信息库登记表”,并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交流通部办理借阅证;兼职教师由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2.办证读者须提供本人免冠一寸半身近照一张。兼职教师办证时还须交付押金,离校时交还借阅证,还清所借图书,押金退还本人。
3.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我馆流通部声明挂失,方可办理补证手续。但在挂失前借出之图书仍由原持证人负责。补证时应交纳工本费及免冠一寸半身近照一张。原证作废。
4.读者长期外出或离校,如进修、工作调动、退学、休学、毕业等,须到我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如未办手续而离校,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清退或赔偿。
5.本校教职工长期不能返校,其家属应主动办理清还图书手续,也可通知我馆流通部派人前往协助办理清户手续。
二、借阅证的使用
读者“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应随身携带,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查验。
1.图书馆图书的外借:我馆图书外借工作设在流通部借阅室,采取开架形式。读者可从书架上直接选取自己需要的图书,持证在出纳台办理借阅手续。
流通部特藏室存放部分图书样本和贵重图书,我校教师确因教学急需,经单位证明、馆长审批后,到特藏室办理借阅手续。
2.书刊文献资料的阅览:图书馆设有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阅览室,在开馆时间内,读者随时可持证到各阅览室查阅资料。
3.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查出,我馆有权扣留,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经证实确属借用他人借阅证者,处以5元以上罚款;冒用他人借阅证(用捡来或窃取的借阅证借书),处以50元以上罚款。
4.借阅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行失效。读者使用过期借阅证,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处以5元以上罚款。
图书馆借书制度
一、凭本人借阅证到图书借阅室领取代书板后,进入借阅室自行取书,取书时应将代书板插入该书位置,阅毕不借,将书归还原处,如借该书,请将代书板抽出,到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交还代书板。未办手续,切勿将图书携出,否则按违章处理。
二、凭本人借阅证可到各图书借阅处,按我馆规定的借书量和借期外借图书。所借图书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仅能续借一次。
教师及处级以上干部可借图书3册,借期90天,如工作需要可续借60天。
其他教职工、本、专科学生可借图书2册,借期30天,如学习需要可续借20天。
三、读者应在寒、暑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者,按逾期处理,且假期计入借期,每册超期1天,罚款1角。
四、集体借书。如因教学实习或毕业设计等用书,可由指导教师向我馆流通部提出书面申请,我馆在馆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尽可能满足需求,办理集体借书手续。
五、爱护图书。读者所借图书不得勾划、圈点、批注、污损,如有损毁,将按《河北传媒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执行。
读者需借图书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交出纳台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否则,由读者自负。
六、本馆对借出的图书遇有急需时,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及时归还。
图书馆阅览规则
一、凡本校师生员工,在开馆时间内,均可凭本人借阅证到阅览室换取代书板后,直接选取自己需要的书刊,在室内阅览。
二、每次选取书刊,请取一册,选书时请将代书板插入所选书刊位置,小牌为手持牌,阅览完毕将书刊按大小牌对应号码放回原处,并取代书板。
三、自觉维护架位整齐,请勿随意抽插摆放书刊。若发现有错架乱架的图书,请协助整理归架。
四、爱护书刊,请勿勾画,圈点、批注、污损。未经允许,请勿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将按《河北传媒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有关处理办法》处理。
五、请勿穿大衣、风衣,勿带书包、书籍进入阅览室。
六、请您将手机、小灵通置于静音状态,请勿接打手机,请勿喧哗,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共同营造良好的阅览环境。
七、发现异常现象,请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读者借阅逾期、损坏、
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外借书刊超过借书期限,每册书刊每超一天,罚款1角。
二、读者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不得勾画、圈点、批注、污损,否则,视其污损情况处以2元以上罚款;对书刊有撕割、拆散等损坏现象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采取“偷梁换柱”手段,将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按盗窃书刊论处。
三、损坏或丢失书刊条码者,处以5元罚款。
四、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原书刊购买不到时,按下列规定偿还。
1.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每册处以基数为10元的3倍赔偿。
2.1986~1989年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1990~1992年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8倍赔偿。
4.1992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每册按原价的5倍赔偿。
5.遗失成套书刊的其中一册,除按上述标准赔偿外,还需按整套书(刊按该期刊所在年份)全部价格的3倍赔偿。合订本期刊,另加装订费。平装2元,精装4元。
6.外文原版书,按折合人民币的10倍赔偿。
7.书刊赔偿后,3个月内读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交还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领回赔书款。
8.书刊遗失后,如再超过借期赔偿时,应在赔偿原书刊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9.凡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私自将书刊携出室外者,均按偷窃论处。偷一册书刊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图书馆张榜进行批评,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送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图书馆网络、电子文献信息利用规则
 一、本校师生员工均可持本人借阅证到我馆电子阅览室查阅网络电子文献信息、声像资料。查阅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二、除笔记本和笔以外的其他个人物品不得带入室内,严禁携带个人光盘或磁盘。否则,没收其光盘或磁盘,并处以10—100元的罚款。确因下载需要,必须使用我馆提供的磁盘,并由工作人员予以操作。
三、读者应使用指定的计算机,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爱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勿做与检索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如发现设施被损,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否则,追究当时上机者责任。
四、损坏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按原品牌、规格、型号赔偿,或予以维修并交纳罚金。损坏鼠标或键盘,罚50—100元,其他设备按其价格及损坏程度予以罚款。如损坏不及时报告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自觉将手机、小灵通置于静音状态,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和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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