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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8:35 

为加强学生户籍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保卫处设户籍管理室,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暂住证。石家庄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条 学生入学时办理集体户口手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迁移证;
(2)入学通知书的A4纸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的背面。未办理或丢失身份证的,须由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未办证明并加盖印章);
(4)血型和身高(用铅笔填在户口迁移证背面)。以上内容由各学院统一整理,上交保卫处户籍管理室。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户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户籍管理室办理落户事宜,逾期不交者将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要与学籍档案内容一致。
(二)保卫处对入学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统一造册,按照当年招生计划指标规定,到市政府发改委、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批文。根据批文,到当地辖区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三)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凭本人补办申请及学校开具的未予落户的证明到原迁出地补办。
(四)新生落户后,其集体户口卡由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室统一保管。
(五)学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使用户口卡的,需持本学院证明、本人学生证件到保卫处户籍管理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在借用、使用期间因户口卡片丢失、损坏、被盗或涂改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其补办等手续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对于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者,一般不予受理。确需办理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变更民族成分者。由本人写出变更的理由报告,到原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具证明,经学校保卫处核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改登记手续。
(2)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应写出更改申请,经学校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和校领导签署同意更改意见后,由保卫处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改登记手续。
(3)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
(七)对因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持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证明手续,由本人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第五条  学生毕业户籍管理规定:
(一)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保卫处将根据在校已落户毕业生名单向各学院下发《应届毕业生户籍管理申请登记表》,确定学生本人户口是否毕业时由本人带回或由学校保管。
(二)申请将户口留校管理的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份算起,学校免收户口管理服务费用。申请将户口留校管理的毕业生要将通信联系方式、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在《应届毕业生户籍管理申请登记表》上填写清楚。
(三)申请将户口带回原籍、转入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的毕业生,学校保卫处应依其申请到辖区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籍由学校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自觉到学校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将户口转至相应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收取一定管理费用。
(五)毕业后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户口页、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落户亲朋家庭户口本到落户地派出所,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材料后,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到学校保卫处和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及时凭《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到保卫处及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第六条 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应妥善保管,谨防被盗、遗失。不得将个人身份证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三)新生入校后,在办理集体落户手续后,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第二代身份证照片采集,办理居民身份证。
(四)居民身份证遗失需要补办者,需持本人申请、本学院证明,到保卫处填写《补办居民身份证申请》,然后本人到学校辖区派出所补办。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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